知识产权全产业链一站式服务
      zheng cheng IP 
欢迎来到证成知识产权官网
联系电话: 182-1029-6741                 邮箱地址:zhengchengzhichan@163.com
证成知识产权
新闻动态
股东出资瑕疵责任
来源:原创 | 作者:滕俊强 | 发布时间: 686天前 | 370 次浏览 | 分享到:

1.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中,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股东不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关于连带责任的缘由,是因为发起人之间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他们共同承担对公司的出资缴纳义务。

3.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未按期缴纳所认股份的股款的,经公司发起人催缴后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的,公司发起人对该股份另行募集的,另行募集行为有效,认股人延期缴纳股款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4.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同理,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规定只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不适用股份有限公司的认股人,因为认股人只能以现金购买公司发行的股份。

5.     出资瑕疵的责任承担。公司自身可以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继续履行。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请求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提起诉讼的原告还可以请求公司的发起人与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股东在公司增资时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提起诉讼的原告可以请求未尽《公司法》第148条第1款规定的义务而使出资未缴足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


立即联系

Contact inform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