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发现市场竞争对手仿造其密封条产品,且该竞争对手申请了涉案专利并大肆进行宣传,严重影响了请求人的市场利益与声誉。为使竞争对手申请的专利失去效力,遂委托滕俊强知识产权律师对该专利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
滕律师接受委托后,经过全面分析,立刻着手进行了深入的现有技术检索,并积极地与请求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定现有技术证据,并以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3条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程序。
2019年01月15日,专利复审委员会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双方人员均参审,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无效理由等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明确了存有争议之处。由于我方准备充分,前期做了大量工作,专利复审委员会接受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9年03月0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ZL201621228987.3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若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已在其他现有技术中给出技术启示,其余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也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该无效案件的成功,为无效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扫除了障碍,并为其市场开拓或进一步的维权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