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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俊强知识产权律师成功无效“一种新型相变式储热装置”专利(该专利曾获中国专利优秀奖)
来源:原创 | 作者:滕俊强 | 发布时间: 693天前 | 316 次浏览 | 分享到:

      无效宣告请求人是相变式储热领域的一家企业,其竞争对手(即本涉案专利的专利权人)欲使用该专利限制无效请求人的生产经营,独享市场,并以无效请求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专利侵权诉讼。无效请求人随找到滕俊强知识产权律师进行咨询分析,经过分析后,滕律师建议无效请求人提起专利无效宣告请求,以将其无效掉,解决后顾之忧。

      客户经慎重考虑,决定采取专利无效措施,遂委托滕俊强律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

      该涉案专利的专利号为ZL201520570336.1,专利名称为“一种新型相变式储热装置”,曾获第十八届中国专利优秀奖,其具有9项权利要求,权利要求1是独立权利要求,权利要求2-9是从属权利要求。

      在接受了委托后,我方律师立刻着手进行了深入的检索,并积极地与无效请求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定7篇对比文件,并以涉案专利不具有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起专利无效程序。

      2018年11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上述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无效理由等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了解,明确了存有争议之处。

      由于我方准备充分及出色的专业能力,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于2018年11月26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9全部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实用新型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实质性特点。

      该专利的权利要求1-9基于现有技术证据,均不具备创造性。

      本无效案件的成功代理,为无效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扫除了市场障碍,相关的专利侵权诉讼案件被裁定驳回,亦获得了专利侵权诉讼案件的胜利,并为其市场开拓创造了有利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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