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宣告请求人是烟灰缸行业的一家生产企业,具有较强的知识产权防御意识,其发现市场上存有障碍专利,专利号为ZL201730142521.5,经过慎重考虑,决定采取无效措施,以将该专利无效掉,遂委托滕俊强知识产权律师对该专利提起无效宣告请求。
我团队律师接收委托后,进行了全面的分析,立刻着手进行深入的检索,并积极地与无效请求人进行了多次沟通,最终确定对比文件证据,并以该涉案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所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
2018年11月30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案进行口头审理,口头审理过程中,合议组对证据的真实性以及无效理由等事实及法律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询问与了解。双方人员均参与庭审,我团队律师当庭对涉案专利在现有设计证据组合的基础上,不具有明显的区别,进行了详细的阐述。
由于准备充分与专业的代理,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了我方律师的代理意见,国家知识产权局认为:根据专利法第23条第2款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而涉案专利在请求人提交现有设计证据的基础上,不具有明显区别。
最终,国家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4日发文宣告涉案专利ZL201730142521.5无效。该无效案件的成功,为无效请求人的生产经营扫除了专利障碍,并为其市场开拓创造了有利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