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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俊强律师成功代理某版权侵权行政投诉一案
来源:原创 | 作者:滕俊强 | 发布时间: 694天前 | 327 次浏览 | 分享到:

      四川省内江市某糯米粉厂发现重庆市辖区内的某食品厂生产销售的糯米粉包装袋,与其享有版权的糯米粉包装袋非常近似,并且存在产品经营区域重叠的情形,极易导致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严重影响了其该款产品的销售经营。为解决该问题,内江糯米粉厂遂委托到滕俊强律师团队处理该争议。

      该争议不但涉及到版权侵权事宜,还涉及不正当竞争的问题;此外,当事人在之前申请过外观设计专利,但专利已失去效力,因此,不能通过专利维权的途径解决该争议。需要注意的是,因为专利是以公开换保护为原则的,在专利失效后是否意味着任何人均可以使用。对于该问题需要从不同的法律方向进行单独分析,从专利保护的角度来说,在专利失效或过期后确实任何人均可以使用;但如果权利人还具有除专利权外的其他权利,仍需适用其他法律进行单独分析是否可以维权。比如,由于版权的保护期比专利的保护期长,且无需缴纳费用即可自动获得保护,因此,在专利到期后,当事人还是享有版权的,只要涉嫌侵权行为符合“接触+实质近似”的公式,即可通过版权侵权的方式解决争议。在涉嫌侵权产品上市之前,如果我方产品在市场上经过经营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即达到了“知名商品”的程度,对方模仿我方产品包装的行为构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的,涉嫌构成冒犯我方知名商品包装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但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规制时,需要我方提供大量的使用或知名度的证据材料,以证明我方产品构成“知名商品”,这是比较具有难度的。故综合以上各因素,我方决定通过版权途径解决争议。

      在确定通过版权进行行政投诉后,我团队律师立即与当事人沟通准备证据材料,包括权属证据、侵权主体资料证据以及侵权产品证据等等,准备充分后立即向遂宁市版权局提起行政投诉。这个案件比较特殊的地方在于,由于被投诉人之一位于重庆市辖区内(生产者在重庆市,售卖者在遂宁市内),四川省遂宁市版权局在受理投诉后立即向四川省版权局上报案件情况,并申请跨省行政执法。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我团队律师积极配合四川省内版权执法机构与重庆市内版权执法机构的工作。并最终在版权局的协调下,我方当事人与对方当事人签订和解协议并撤回行政投诉。

      通过本次行政投诉,我方将对方涉嫌侵权产品排除到我方经营范围之外的区域,确保了当事人的市场利益,也有效地避免了市场消费者混淆误认的风险,达到了当事人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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