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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团队律师成功代理“兔公馆”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
来源:原创 | 作者:滕俊强 | 发布时间: 675天前 | 499 次浏览 | 分享到:

      成都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原告)享有“兔公馆”系列注册商标权,在经营过程中发现彭州市某火锅店,不但在经营过程中使用“兔公馆”标识,其企业字号中亦包含“兔公馆”字样。该行为导致了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严重影响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在咨询我团队律师后,遂委托我团队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我团队律师经过分析,被告的行为不但涉嫌构成商标侵权,而且《商标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因此,其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字号使用的行为,还涉嫌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充分对侵权证据进行保全后,我方律师基于以上案由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

      该案于2021年4月12日进行了开庭审理,原告律师滕俊强参加了庭审并充分发表了代理意见。该案于2021年5月21日审结,由于我方律师准备证据扎实、说理充分。法院即认定被告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同时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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